A公司与B公司于1993年6月1日订立了一份购销白糖的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供给A公司白糖200吨,每吨1900元,质量依照国家标准,交付期限为1993年8月初,地点B市火车站,货到付款,买方预付10万元,逾期不交付货物或货款每天按照货物总价值的2%支付违约金。”当年7月25日A公司给B公司汇了8万元预付款,8月5日B公司将100吨白糖运到了B市火车站,A公司又汇了11万给B公司并催其尽快将剩余的100吨白糖发来。8月10日B公司告知A公司希望推迟—个月发货且因白糖价格上涨希望将每吨提价至2000元。8月15日A公司表示可以推迟一个月但不能提价。8月25日的时候因急需原料A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购买了50吨白糖。9月15日A公司催促B公司发货,B公司仍坚持必须提价至每吨2000元,9月20日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9月23日以后白糖价格猛跌至每吨1600元,此时B公司提出要求交货,A公司加以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有无权利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