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南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17%,所得税税率33%。材料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计价,2006年6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17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 (2)接受某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双方确认的投入资本为58500元。 (3)盘盈原材料一批,同类市场价为75000元,月末经批准后转入损益。 (4)委托加工原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成本为150000元,支付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17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委托加工的原材料已收回,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加工费和税金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5)月末结转本月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成本4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有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