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1日早9时,甲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该县县城长 134号“红星便利店”(持有甲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销售假烟。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小张、根据领导安排,于次日对该店进行检查时,查获带有本县另一家零售户32位激光喷码的Y品牌卷烟8条和无激光喷码的Z品牌卷烟13条,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小张、在检查该店零售许可证时,发现该许可证即将于7月31日到期,但店主尚未提出延续申请。同时,还反映,6月份自己按照客户经理的要求在购进50条H品牌卷烟的同时,一并购进了30条本地滞销的K品牌卷烟。两人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记录。后烟草质量监测站鉴定,Y品牌为“真品”卷烟、Z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甲县烟草专卖局对Y品牌卷烟以系本地串码卷烟,情节较为轻微,对店主批评教育后予以返还;对Z品牌卷烟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小张、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立即在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红星便利店”的信息进行了维护调整。请指出甲县烟草专卖局在处理举报信息的过程中,哪些行为不符合行动时的注意要点(行为和要点须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