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是某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决定自己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他将企业命名为“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听说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低,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就越小,遂将注册资本定为888元,外加一些餐具、椅。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名向区工商分局提交了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同时,借用了一处面临拆迁的街面作为经营场所,先自行挂牌营业。区工商分局审查后认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不合法,且是国有企业职工,在末解除劳动合同前不能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据此,区工商分局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作为在职职工,能否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越低,投资人责任就越小,有法律依据吗? 3将企业命名为“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行? 4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同时就开始营业的做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