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W省G市(设区市)A县B国有企业,委托C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本企业职工,在A县县城内建成春都住宅小区。该小区建多层住宅8栋,3万m 2 ;高层住宅一栋1.2万m 2 。2008年2月,通过房改,将该小区所有住宅出售给职工,其中,多层住宅售房款为4500万元,高层住宅售房款为2400万元。B国有企业职工以当地政府确定的成本价750元/m 2 ,购买了自己租住的建筑面积海70m 2 的该小区住房。公房出售后,B国有企业及其购房职工,分别按规定提取并交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11年3月,该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聘用二级资质D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小区物业管理。B国有企业职工购买自己租住的该小区住房,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应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