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务的核算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发生下列商品销售的业务: (1)2010年1月20日,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5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1 000 000元,税款为170 000元。销售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但为了减少商品积压,将商品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作为原材料核算。 (2)2010年5月10日,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3)2010年12月16日,乙公司由于缺少现金,经与甲公司协商,以其生产的商品抵偿债务。商品的成本为800 000元,公允价值为900 000元(等于计税价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900 000元,税款为153 000元。甲公司取得该批商品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需要安装),抵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00 000元。 (4)2011年1月20日,甲公司将债务重组的固定资产(尚未折旧)进行交换,取得生产用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900 000元,税款为153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不考虑处置固定资产的相关税费,此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