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00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所在生产班的女工提供情况说: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 “ 嗯了一声,就走了 ” 。还说原与同村要好。后来吹了 ,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 , 很快查明杀害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 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经询问,以实告。其父母当即带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 “ 因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去信,以退还过去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如约前往。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左面颊,她惊呼: ‘ 杀人哟! ’ 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 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村委会领导提出: “ 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 的父母答复说: “ 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 :“ 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如果你们觉得营养费给得太少,还可以商量再增加一些.出院后休养期间的全部误工工资,可由家里如数付给。这样处理,可以弥补她的一部分损失,这对村里和对双方都有好处。还希望你们多给做点工作。 ” 经过反复磋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的父母与父母达成了如下协议: ( 1 )不再要求保持恋爱关系; ( 2 )除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营养费四千元; ( 3 )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全部由负责; ( 4 )以上条款由村委会领导监督执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当县公安局侦查员于四月三十目下午前往某村逮捕时,该村领导将上述协议交给侦查员,说这一案件已经妥善解决,除已经赔偿了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营养费四千元,并负担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要求不要逮捕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例,分析刑事诉讼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