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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留有遗产23000元钱。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1999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主张租房,而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在老家的先给他们租3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通知他们。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没有通知夫妇就自己垫付20000元钱以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后坚决反对,认为的行为没有他们授权,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却同意,并在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并委托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1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提出离婚。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回答: 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最终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