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电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电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