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安装公司经过邀请招标、中标一大型炼油厂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其中机修车间、工业给水排水工程、空压机站等工程不包括在工程范围,合同工期为18个月,总价一次包死。合同签订后,在业主的同意下,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三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队伍A、B、C.合同除工程范围、总价格与总合同不同外,其他条款与总合同基本相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安装公司自己在非标准件制作过程中发现吨位多出100t。随向业主申请签证追加,遭到业主拒绝。 事件二:A分包商在一车间施工时,把与设备连接的压缩空气管道与给排水管道(不在工程范围内)一起施工至车间外墙,安装公司施工管理人员由于刚到工地情况不明,在多余施工的管道工程量追加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事件三:在离投产还有两个月的时候,安装公司总部组织生产大检查,发现B分包商因自身施工力量不足和安装公司协调不力(双方责任)使工期拖延7天。而C分包商却因质量把关不严,出现三处质量不合格现象。 事件四:B分包商增加人力和机具终于按期完工,并以据向安装公司提出赶工费的要求,遭安装公司拒绝。C分包商的两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一处因已无法达到质量要求,经安装公司和业主同意,作让步处理。 安装公司向业主提出超100t非标制安工程量的签字索赔是否合理?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