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 (1)10月5日,购入A材料一批,支付价款600(不含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额102,另支付运杂费20。A材料专门用于为乙公司制造B产品,且无法以其他原材料替代。 (2)12月1日,开始为乙公司专门制造一台B产品(A材料是为了制造B产品购入的),至12月31日,B产品已经制造完成,共计发生直接人工费用82;领用10月5日所购A原材料的60%和其他材料60;发生制造费用120(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在B产品制造过程中,发生材料非常损失(自然灾害)20。期末B产品全部完工入库但尚未发出。 (3)12月15日,采用自行提货的方式公司销售C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200(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60。同日,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公司收取货款。至12月31日,丁公司尚未提货。 (4)12胃20日,发出D产品一批,委托戊公司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该批产品的成本为600。戊公司按照D产品销售价格的5%收取代销手续费,并在应付甲公司的款项中扣除。12月31日,收到戊公司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载明戊公司已销售上述委托代销D产品的20%,销售价格为250。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5)剩余A材料期末可变现净值为24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第1-5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