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劝辞去工作安度晚年,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认为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对提出的要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