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中的资质条件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有两个联合体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中一个联合体由三个成员单位A、B、C组成,其具备的资质情况分别是: 成员A: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 成员B: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成员C: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施工资质。 该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A承担钢结构施工,成员B、C承担装饰装修施工。资格审查时,审查委员会对最终确定该联合体的资格是否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意见不一,有以下三种意见: 意见1: 该联合体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因为联合体成员中,分别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施工企业成员A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成员B; 意见2: 该联合体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这里的联合体成员A、B、C均不同时满足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意见3: 该联合体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中,三个单位均具有钢结构和装饰装修专业资质,按照该条规定,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该为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所以,该联合体的资质不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 [问题] 分析上述三种意见正确与否,说明理由并确定该联合体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