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度至2016年度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有关业务摘录如下:(1) 2014年1月10日,A企业开始自行研发一项行政管理用非专利技术,截至2014年5月3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单位协作费100、增值税6,领用本单位原材料成本40、增值税6.8,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已完成研究阶段。(2) 2014年6月1日研发活动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究人员的薪酬支出60,领用材料成本180、增值税30. 6,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2014年12月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形成一项非专利技术并投入使用,该非专利技术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3) 2015年1月1日,A公司将该非专利技术出租给B公司,双发约定租赁期限为2年,每月月末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收取租金2、增值税0.12。(4) 2016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经减值测试,该非专利技术的可回收金额为80。根据业务(1)--(4)资料,A公司2016年12月31日应填报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的金额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