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日,济南旅游者等7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遂前往某旅游一条街,只见有一辆旅游车上一位佩带某旅行社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较为合理,等7人当即决定购票上车参加该旅游团。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先后出院回到济南。 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作了处理,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进行了调解处理。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理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为此,等人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到投诉后,旅游质监所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旅游车上的导游属该非法经营者所临时雇用;而该旅游车则是该非法经营者从某宾馆临时租用。并查明,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请问: (1)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如何处理?有何依据? (2)对该导游人员如何处理?有何依据? (3)旅游质监所能否建议等旅游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请求赔偿?有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