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9日上午,到A县公安机关报案称:“10分钟前,一名男子乘其不备从其手中抢走一个皮包,装有现金500元”。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在A县其住处的犯罪嫌疑人(男,22岁)抓获,并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审查,供述了抢皮包的违法事实,并交代2009年10月份,其与、预谋盗窃,该三人了解到B县经常周末没人,便于某个周末晚上破窗而入准备窃取财物,不料当晚在家睡觉并被惊醒,其便让、继续翻找财物,自己逼问存折密码,因见色美,忽生歹念,其强行奸污了。8月11日,公安机关民警到B县姐姐家找到,并以涉嫌盗窃罪拘传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同日,公安民警在A县一洗浴中心内找到,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8月12日,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张、刑事拘留,并决定、两名民警主办此案。其后,、两名民警因办理其他案件外出调查取证,于8月15日才对、进行第一次讯问,并查明刚满15周岁,刚满17周岁。8月17日,A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和解除刑事拘留转取保候审,由其姐姐交纳2000元保证回家,则由其父亲作保证人提供担保后回家。张、、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存在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