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以4.40元的单价与乙企业签定一买卖合同。但在与乙企业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甲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乙企业反复磋商下,2003年5月1日与乙企业签定了单价为6.00元、合同标的额为3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乙企业一直通过与甲企业签定买卖合同,但乙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已超越了其代理权。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在2003年7月1日至5日期间企业提供全部货物,乙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企业支付全部货款300万元。2003年7月5日,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乙企业,乙企业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甲企业。8月2日,甲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300万元的货款,乙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付款。甲企业在对乙企业的调查中发现,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乙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乙企业同时欠丙企业到期债务300万元。但乙企业享有对丁企业的到期债权300万元。由于乙企业管理混乱,乙企业一直没有对丁企业主张其债权。2003年8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企业对丁企业的到期债权3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甲企业胜诉。裁定由丁企业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甲与乙、乙与丁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丙企业得知人民法院的裁定后,企业主张、丙平均分配丁企业偿还的300万元,甲企业表示拒绝。 问题: (1)甲、乙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如甲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5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5)丙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