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担任某市负责审批基建项目的处长,工资奖金收入平均每月约4万元。 自2006年1月至2015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各种好处费8000万元。 将受贿款项交由妻子处理。 2016年1月,被举报,后被移送司法。 (56岁)利用女婿的账户将2000万元投资于股票市场;对研究生同学说,因为房屋限购政策,自己不能再买房,请其帮忙以名义用150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支付10万元辛苦费;后来,将该处房产以1200万元卖给了单位同事(45岁),当时此房产的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说是急需用钱,因而低价出售;在2009年2月,的女儿华用父母给的3000万元,投资成立了一家咨询公司,客户均是国内企业,通过人才招聘的方式,雇佣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至2015年12月,负责公司大量的外汇资金往来业务。 以上人员均为中国公民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受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约束。事件均在中国境内发生。 根据上述资料, 是否涉嫌犯有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