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等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 (1) 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 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3) 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 (4) 本公司设立时已经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对外募集股份无需再经审批; (5) 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自己收款; (6) 为了保证股份公司设立成功,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7) 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 (8) 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