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6 月发生如下业务: 1. 1 日 A 公司年签发现金支票 1000 元去银行提取备用金 2. 4 日向 B 公司销售产品,货款售价 1 万元,增值税税率 13% ,款已收 3. 7 日购买原材料 8000 元,增值税税率 13%, 转账支票支付 4. 11 日 A 公司销售给 C 公司一批售价 200000 元商品,税率 13% ,收到 C 公司承兑期为 3 个月面值为商业承兑汇票一张。 5. 16 日 A 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 D 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售价 10 万,增值税税率 13% ,开出转账支票支付代垫运费 1000 元,上述款项已办理托收手续 6. 22 日从开户行账户转出 10 万到上海建立采购账户,以采购专户款购得一批材料 6 万,税率 13% ,料未到。 26 日,将款项 1.13 万交给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本票,以银行本票向 B 公司购料,专用发票价 1 万,税 13% ,料入库。 27 日撤销上海采购专户,余款转回银行。 7. 月末现金清查,发现盘亏 200 元现金,出纳人员操作失误,由出纳人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