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10月1日向甲公司销售A商品100件,单位售价为2万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为1.5万元;销售合同规定甲公司长江公司发出商品后2个月内支付款项,甲公司收到A商品后5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长江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发出商品。根据历史经验,长江公司对A商品的退货率估计为20%,至2011年12月31日,上述销售的A商品尚未被退货。税法规定,销售的商品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允许冲减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长江公司2011年因销售A商品产生的递延所得税金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