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由业主直接委托给某工程监理公司。监理范围包括了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要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监理。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业主仅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控制、组织协调工作等任务委托给该监理公司,经该监理公司建议,业主最终将投资控制任务也交给了该公司。业主分别将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和路基路面工程分别发包给3家承包商。 在制定监理规划时,有关人员就派驻该项目的总监数量发生了争议。有人坚持认为要分别按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和路基路面工程设置机构,并分别委任1名总监理工程师,共计3名。监理规范的内容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应包括:工程概况;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监理机构的建立;监理范围内的总目标;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承包商配合监理事项等。 在某次监理工作每一次的例会上,总监理工程师强调下工作的重点是配合业主方提出的工程变更事项的审查,以及及时签发工程变更令。 业主直接将监理任务委托给该监理公司,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