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3日,与某保险公司订立车辆保险合同1份,为其苏J9A078帕萨特轿车投保了盗抢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间1年。2014年3月24日,将该车转卖给,同年4月2日,将该车转卖给,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车牌号为鲁JF0998号,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2014年4月6日晚,将该车停放到宿舍楼下,次日上午发现该车被盗,随即报案,同时通知某保险公司并提出理赔请求。某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车辆转让后,未至我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因此本公司与没有合同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原告机动车盗抢险金及不计免赔险金额21463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