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邮电局申请开通 “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 “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 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 “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 现问: 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如果法院判邮电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开通,法院可采取哪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