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中,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有() Ⅰ.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20%,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20%的 Ⅱ.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Ⅲ.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