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夏季,某市出现罕见的大雨,雨衣供不应求。是市万方当代商厦的董事兼总经理。以朋友的大十字现代商城的名义从外市购进一批总价为10万元的雨衣。将该批雨衣销售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获利2万元。 万方当代商厦董事会得知信息后,认为身为万方当代商厦董事兼总经理,应当忠实履行其职责,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万方当代商厦董事会做出决议,责成取消合同,并由万方当代商厦将此批雨衣买下。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该批雨衣的买卖,是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十字现代商城之间进行的,与万方当代商厦没有关系,两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合法。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作为万方当代商厦董事,经营与万方当代商厦类似业务,属于万方当代商厦的内部事务。万方当代商厦董事会的决议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效力。 请问:(1)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 (2)如何处理的行为?如果该行为给万方当代商厦造成了损失,是否要赔偿?(3)贸易有限责的主张合同成立有效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