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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日常巡查骊山风景名胜区时,发现风景名胜区特别保护范围内的一幢简易旧仓库被悄悄拆除,而一幢建筑面积为98.94m 2 的混合结构建筑物拔地而起,此建筑物由负责的施工队承建,由自行设计施工,拟建施工队办公用房; 负责的施工队“挂靠”于该市的某建筑公司,是某管理局长期聘用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队。 经过询问调查和进一步取证,确认该建筑物为违法建筑,遂对违法建设主体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不久此违法建筑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当事人自行拆除。 问题: 此案中的违法建设主体是谁? 是、某建筑公司还是某管理局? 该如何认定该项目的违法建设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