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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了 A 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建材批发兼零售,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乙、丙约定:凡合同金额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交易,须事前经全体股东同意。 2010 年 5 月 21 日,甲擅自以 A 公司的名义与 B 建材公司签订了价值 300 万元的建材买卖合同。 2013 年 11 月 25 日因建材市场不景气,甲以 A 公司的名义又与 C 电器公司签订了价值 80 万元的电器买卖合同。上述两个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乙、丙以甲超越代表权限为由主张建材买卖合同无效, C 公司以 A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电器买卖合同无效。 问: (1)A 公司与 B 公司的建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 说明理由。 (2)A 公司与 C 公司的电器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 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