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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5日,张某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为“宏利公司”;2016年2月1日,工商行政机关向张某签发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宏利加工厂”。2016年2月10日,张某聘用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负责宏利加工厂的事务管理。张某与签订的书面聘用合同中约定:只能决定5万元以下的交易。2016年2月15日,未经张某同意,与善意第三人某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后因宏利加工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某的货款及其他债务,张某拟解散宏利加工厂。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将个人独资企业命名为“宏利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宏利加工厂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3)张某能否聘用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并说明理由。 (4)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某的10万元货款,能否要求张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并说明理由。 (6)某的10万元货款,能否要求张某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并说明理由。 (7)宏利加工厂解散,如何确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