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 2×16年5月经批准启动硅酸钠项目建设工程,整个工程包括建造新厂房和冷却循环系统以及安装生产设备3个单项工程。2×16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该项目出包给乙公司承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建造新厂房的价款为6 000 000元,建造冷却循环系统的价款为4 000 000元,安装生产设备需支付安装费用500 000元,上述价款中均不含增值税。建造期间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 1)2×16年6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公司预付10%备料款1 000 000元,其中厂房600 000元,冷却循环系统400 000元。 ( 2)2×16年11月2日,建造厂房和冷却循环系统的工程进度达到50%,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5 000 000元,其中厂房3 000 000元,冷却循环系统2 000 000元。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00 000元。甲公司抵扣了预付备料款后,将余款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 3)2×16年12月8日,甲公司购入需安装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 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720 000元,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 4)2×17年3月10日,建筑工程主体已完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5 000 000元,其中,厂房3 000 000元,冷却循环系统2 000 000元。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00 000元。甲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上述款项。 ( 5)2×17年4月1日,甲公司将生产设备运抵现场,公司安装。 ( 6)2×17年5月10日,生产设备安装到位,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设备安装价款结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0 000元。甲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上述款项。 ( 7)整个工程项目发生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监理费共计 300 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 8)2×17年6月1日,完成验收,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和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