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3日、22日、23日、24日,原告A公司分别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载11条不同的招标信息,这些项目信息都是原告从相关报纸、网站上搜集并经整理编辑而成的,其在表达形式上选择使用了信息类别、所属行业、所属地区、详细内容、项目名称、项目性质、进展阶段、项目介、建设单位等具体的条目。同时,原告在网站中声明“未经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书面许可,对于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任何人不得复制或在非本网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在上述每一招标信息发布的短短几个小时之内,原告即发现被告B公司网站上也存在与原告网上内容基本一致的招标信息。原告遂起诉,诉称被告剽窃原告的部分项目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辩称自己网站上的内容,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应由原告独自占有,被告使用这些信息并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