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FOB术语向英国一公司出口一批红茶,合同要求先电汇支付总价15%的定金,余款用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信用证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到付’,做成开证行指示抬头;汇票的受票人为汇丰银行伦敦分行,付款期限为AT SIGHT”。我国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如期装运,并在交单期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如下: 1)商业发票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2)全套提单由一份正本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 次日,开证行又提出了一个不符点:汇票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试分析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