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15辆,每辆不含税售价为20万元,小轿车已经全部发出,按照书面合同的约定,当月应收不含税价款150万元,已全部收讫。(2)因以前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书面合同约定应于12月份收取不含税款项共计80万元,但12月份实际仅收到68万元。(3)在厂庆活动中销售B型小轿车2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为15万元,同时给予3%的折扣,销售时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4)将新研制的C型小轿车3辆奖励给研发人员,C型小轿车每辆成本8万元(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5)当月接受乙公司的汽车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设计服务费20万元。(6)当月购进生产用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50万元,采购钢材时支付运费,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运输费用为20万元。(7)当月因管理不善损失一批上月购进、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钢材,账面成本100万元(含运费成本4万元)。已知:甲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成本利润率为8%。上述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并在当月通过认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汽车制造厂2017年12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