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2011年)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型号发电机组。2011年9月的有关资料如下: (1)本月发出7月份以预收贷款方式销售给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的发电机组3台,每台不含税售价30000元,另向购买方收款装卸费3510元。 (2)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给某单位大型发电机组1台,开具普通发票,金额为245700元。书面合同规定9月、10月、11月三个月每月付款81900元。 (3)委托某商场代销10台小型发电机组,协议规定,商场按每税售价25000元对外销售,并按该价格与企业结算,手续费按每台500元计算,在结算货款时抵扣。产品已发给商场,商场本月无销售。 (4)为本企业专门自制发电机组1台,本月移送并开始安装。该设备账面成本为35000元,无同类型产品销售价。 (5)外购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2000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6)外购原材料一批,关税完税价折合人民币120000元,假设进口关税税率为50%。另从报关地运到企业,支付运费50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0元,取得运费发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已知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除依据的相关凭证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1.该企业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发电机组的销项税额是(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