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 280 元 / 辆。 2019 年 8 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 1 )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 800 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款后,厂家给予了 8% 的现金折扣; ( 2 )向外地经销商销售 500 辆,支付运费 5000 元,收到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412.84 元; ( 3 )销售本厂 2008 年购买自用机器一台,取得含税收入 120000 元; ( 4 )当期销售自行车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 50000 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 60000 元; ( 5 )购进自行车零部件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40000 元,税额 23800 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该企业位于增值税转型非试点区;取得应该认证的发票本月均通过认证并本月予以抵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 ( 1 )计算该自行车厂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 2 )计算该自行车厂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 ( 3 )计算该自行车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应纳的增值税。 ( 4 )计算该自行车厂应缴纳的增值税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