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购入价值800万元的商品,承诺5个月后付款,并由A、B两家公司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签订书面保证协议。2004年6月15日,按期供货后,甲又将购入的该批货物(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7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2年。为及时筹集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9月20日甲公司又将该部分用于抵押的设备以9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订没有取得银行同意,也未将转让的设备已用于抵押的情况告诉丙。同时,甲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支付所欠的款项,乙要求A、B两位担保人代为偿还。A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认为保证人为两人,各自应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故只同意偿还400万元债务。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设备用于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又与丙签订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3)A、B的理由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