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购进一批生产用的食用植物油,取得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为56500元; (2) 以每公斤2元的单价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水果2000公斤。 (3) 购置办公用电脑5台,单价6000元,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 (4) 商厦(一般纳税人)销售食品 5000公斤,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17000元;糕点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水果罐头1000箱,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93600元。 (5) 直接向消费者零星销售食品400公斤,取得零售收入14040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计算该公司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以及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