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甲企业接到一份服装加工的订单,由于资金不足,甲企业与提供原材料的乙公司签订合同,以本企业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价值80万元)作抵押,为应付的50万元原材料货款提供担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甲企业到期不能支付货款,则该奔驰公司所有。由于双方是多年合作关系,签订抵押合同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2012年5月,甲企业为购买加工设备,又以该奔驰轿车做质押,为设备款公司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移交了该奔驰车。在质押期间,丙公司的工作人员开着质押的奔驰车办理公务时与他人相撞,汽车受损被送到丁修理厂修理,共花费修理费3000元。汽车后,丙公司派人拿着3000元去提车。丁修理厂收钱以后,要求丙公司把以前的所欠的1万元汽车维修费还清遭到拒绝,修理厂就以行使留置权为名拒绝交车。 问题: 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甲企业到期不能支付货款,则该奔驰公司所有”的条款是否有效?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