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的工作。一年后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0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车间。但是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摩托车厂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2004年6月,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12月份,因家人多次要求与摩托车厂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回家养伤。 1.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各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2.与摩托车配件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摩托车厂降低的工资,有法律依据吗?请予以详细阐述。 4.与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应该履行什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