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主管的销售业绩一直不理想,所得奖金逐月递减,他向公司提出口头辞职。同时表示辞职并非本人所愿,而是市场不景气所致,所以希望公司发放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公司对提出的经济补偿金予以拒绝,表示不能接受。 此后不久,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未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出具了一份《离职确认书》,让签字确认。《离职确认书》的内容包括离职人、离职时间及离职交接手续,未载明离职事由。辞职后,公司为其开具了退工证明。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公司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称是自行离职,是在《离职确认书》上签字的。劳动仲裁认为离职确认书虽有签字,但未载明离职事由,不能认定系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请问,明明是员工提出辞职,为什么最后却是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