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9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销售给特约经销商W产品6000箱,出厂价1500元/箱,另外收取包装费和售后服务费每箱100元。该经销商当月只付清了其中4000箱的购货款及价外费用,其余2000箱承诺为厂家代销(尚未提供代销清单)。在厂家收到上述货款后开具了6000箱W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销售给甲使用单位W产品2000箱,销售价格为1650元/箱,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收到为使用单位代垫的运费2万元,由运输单位向使用单位开具了的运输发票并转交给了使用单位。(3)将W产品100箱以出厂价给本厂内部独立核算的售后服务部使用。(4)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已支付货款和运费且已到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150万元。(5)购进一批零部件,已支付货款并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万元。(6)购买办公用品等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