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8日,鹤壁市年近八旬的杜老太太被一条咬伤。在场群众说,这条是同村家的。在狗咬人后,杜老太太的家人尾随在狗后边,发现它进到了家的院里。杜老太太的家人把叫来,商量注射狂犬疫苗的事。也没有反驳就回家拿钱。但随后转念一想:“村里这么多狗,基本都是散养,那咋说就一定是我家的狗咬的,再说进到自己家院里的狗也并不是自家的,只是盖房期间借用同村的狗,距事发前一个月已归还给家,太冤枉,不能赔!”遂以狗不是自家养的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杜老太太的家人又找到,却说,“你说我家的狗咬住人了,我没见。还了狗不错,但因借用期间该狗在家生产了一窝小狗。还狗的第二天,狗妈妈就又回到家里喂养狗宝宝,这一段时间都是在家里。即便是我家的狗咬住了人,也是在门上咬的,狗是我白借给,又白白给了家下了一窝狗宝宝,于理也不该我赔!”杜老太太没有办法,只好自己先打了狂犬疫苗,医疗费千余元。事后,杜老太太家人多次找两家协商,、都说不该自己赔钱,拒不赔偿。杜老太太没有讨到一分钱,遂一纸诉状递交法庭,要求、共同赔偿自己被咬伤后所花的医药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