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1997 年 6 月,某市电扇厂因销路不畅,产品积压,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转而生产空调器。产品试制成功后,尚未批量生产,其上级主管部门市工业局,即以每台 2000 元的价格为局机关订购 10 台空调器,总计价款 20000 元。 1998 年 6 月市电扇厂销售员将 10 台空调器送到市工业局财务处,由主管财务的副局长验收, 1998 年 12 月市电扇厂在决算时去工业局收款结账,市工业局以空调器系试制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每台空调器降价 500 元,电扇厂不答应双方发生争执,电扇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市工业局按每台 2000 元的价格支付货款,人民法院初步审查后,以双方当事人为上下级单位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