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10月,进入上海SDT贸易公司工作,担任营业部业务助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1月底,因公司发生重大业务战略调整,经与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后,公司发现,曾经使用的工作电脑有其设置的密码尚未。公司多次联系,并要求其告知工作电脑密码,移交电脑内的文件,但答复道:“离职当日即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在移交电脑前,其删除了部分与私人有关的文件,而且公司从未禁止删除电脑文件,劳动合同中对此也无任何约定,自己没有义务进行配合。” 按照解除时的协商,公司应对进行了经济补偿,但由于其未配合交接,公司也迟迟不把经济补偿金支付给。不久后,公司为了获得电脑中相关的业务资料,只得委托了一家专业的技术公司,对的工作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和硬盘恢复,并为此花费人民币一万元。在公司看来,这笔费用理应由承担,于是将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这一万元损失。也在诉讼中提出了反诉,要求公司立即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问:劳动者离职后是否具有配合用人单位 办理工作交接 的义务?工作交接未完成,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这个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