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装修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年10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生产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6万元,另支付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3万元。 (2)购进办公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2万元。 (3)仓库因保管不善丢失一批上月购进的零配件,该批零配件账面成本10.53万元,其中含运输费成本0.23万元,购进零配件和支付运输费的进项税额均已于上月抵扣。 (4)销售装修板材取得含税价232万元,另收取包装费2.32万元。 (5)销售一台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20.6万元,该设备于2008年2月购入。甲公司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已知: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为9%,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上期留抵增值税税额为5.6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计算甲公司当月丢失零配件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甲公司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