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原告甲要求法院宣告其和被告乙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前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
B.
在李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李某和王某于2005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庭外和解并得到了法院的准许,双方于2005年4月13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则从3月1日到4月13日这个期间不计入法院的审限
C.
在某国有企业职工孙某和李某借款纠纷案件中,经孙某和李某同意,法院可以委托该国有企业对该案件进行调解,对该企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D.
在起诉状中,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宋某赔偿其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李某和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宋某同意赔偿李某2万5千元,双方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合议庭评议的时候,审判员甲认为对超过诉讼请求的5千元不应当支持,审判长丙及另一审判员认为可以支持,最后依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了调解书。该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内容超过了诉讼请求,是不正确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