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 16% ,商品销售成本逐笔结转。 2018 年 11 月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 1 ) 11 月 3 日,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售价 100 万元,由于本月搞活动,销售额达到 100 万元的(不含增值税),享受 8 折优惠,销售成本为 60 万元。 G 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 2/10 , 1/20 , N/30 。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此项销售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 2 ) 11 月 8 日,收到丙公司扣除现金折扣后的货款,存入银行; ( 3 ) 11 月 10 日,日化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 20 万元,增值税 3.2 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 16.5 万元。 G 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光大日化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但是为了减少库存积压,仍将商品发出; ( 4 ) 11 月 20 日,得知光大日化公司资金周转情况好转,并承诺近期付款, G 公司确认收入; ( 5 ) 11 月 22 日,收到光大日化公司的商品销售货款并存入银行; ( 6 ) 11 月 30 日,销售库存积压原材料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该批原材料售价总额为 40 万元(不含增值税),原材料成本为 32 万元,货款已收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 G 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