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某电器设备厂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电器设备厂定期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负责该厂火灾保险。2006年lO月,电器设备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维修该厂库房的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将火苗的沥青放在库房顶的油毡上,结果引发火灾。电器设备厂职工因在库房内脱身困难造成大面积烧伤,电器设备厂也遭受财产损失150万元,事后,家属向投保了1年意外伤害保险的乙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电器设备厂也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两家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分别按合同约定给付了保险金2万元,赔偿了电器设备厂150万元损失。然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建筑公司提出追偿要求。问:(1)什么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有哪些?(3)本案中的两家保险公司能否向建筑公司进行代位追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