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5日,以妻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终身保险及附加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1295元。根据上述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残而支出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1999年10月26日,报案称,被保险人在家中搞卫生擦玻璃,不慎从5楼阳台摔下,造成重伤。并以被保险人委托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14181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在1999年8月3日被保险人送往北京红十字急救中心抢救时,当时急救病历上记载的事故发生原因是被保险人因与吵架,从5楼跳下。保险公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