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os-cdn.shuashuati.com/pipixue-web/2020-1231-2005-12/ti_inject-812ce.png)
2014年4月3日,百花商店与兴达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其中约定:兴达公司在通化设立分公司,与百花商店联营家用电器,兴达公司给百花商店的商品按进价供应,贷款结算办法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承兑期为6个月,按实销售额结算贷款。合同有效期从签发汇票之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2014年9月18,百花商店经理持“联营合同书”至其开户银行通化信用社,请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化信用社遂与百花商店签订了承兑协议,内容为: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兴达公司,付款人百花商店,汇票金额120万元,承兑银行通化信用社,汇票申请人百花商店。嗣后,百花商店签发了X11623567号汇票,因通化信用社不具有银行承兑资格,该社主任持X11623567号汇票到通化建行找到该行会计科长陈某,要求通化建行章。陈某就在该汇票签发栏内盖上通化建行公章,未在承兑银行栏内盖章,该栏空白。后交给,转给百花商店经理。同年9月28,百花商店经理将汇票送交兴达公司。 请问:该汇票是否为有效票据?